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392號
SLDM,114,附民,392,2025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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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92號
原 告 黃進財
被 告 陳彥龍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簡字第13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
案號:114年度訴字第4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楊舒婷
法 官 鄭仰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靖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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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