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373號
SLDM,114,訴,373,202506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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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7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崑盛



選任辯護人 翁林瑋律師
何婉菁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崑盛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
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
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
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前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14年3月28日起羈押。茲審酌
被告所涉刑法第328條第1項強盜罪嫌而有同法第321條第1項
第4款所定結夥三人以上之情形,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7年以
上之罪,被告雖不否認有強暴之犯行,但就其所參與內容均
避重就輕,且供述與共同被告也有不符之處,足認被告有勾
串共犯及證人之虞。又被告所犯之罪有暴力性質,且供述閃
爍,顯見對於法律服從性較低,逃亡誘因隨之增加,亦足認
被告有逃亡之虞。再衡量被告所涉犯罪情節嚴重危害社會治
安,為利後續審理順利,及權衡司法權有效行使、公共利益
及對被告人身自由限制後,認仍有羈押必要,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自114年6月28日起延長
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郭書綺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淳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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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