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148號
SLDM,114,簡,148,2025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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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4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華澤洋




選任辯護人 李庚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
098號),因被告於本院自白犯罪(114年度易字第332號),本
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下:
  主 文
華澤洋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華澤洋李苡喬均為新北市汐止區湖前街110巷97弄之「水
山莊社區」(下稱本案社區)住戶,雙方亦為該社區臉書
社團「水蓮生活大小事」(下稱本案臉書社團)之成員。居
住在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4樓之李苡喬及其夫胡
哲維與林學珠因二手菸問題發生糾紛,林學珠因此在本案臉
書社團中公開發表「A6-4樓(即李苡喬所住戶號)請勿在廁
所抽菸!我早已請裝潢師處理廁所二手菸問題,但無解…懇
請您高抬貴手,移駕(別在廁所抽菸)Ps.我這段期間已住
院兩次」內容之貼文,華澤洋見該貼文後,竟基於恐嚇危害
安全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在不詳地點,以電子設備
連接網際網路,以其「劉嘉安」名稱之帳號,在上開林學
貼文下方留言如附表所示內容,致李苡喬閱覽後,心生畏懼
,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證據:
 ㈠被告華澤洋於本院之自白(見本院易字卷第33頁)。
 ㈡被告與告訴人李苡喬對話紀錄(見他卷第12至20頁)。
 ㈢林學珠於本案臉書社團之貼文、被告之留言擷圖(見他卷第2
4至30頁)。
 ㈣告訴人113年4月21日國泰綜合醫院急診檢傷評估表、急診繪
圖表、急診醫囑單(見他卷第48至50、54至56頁)。
 ㈤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6868號不起訴處分書(
見偵卷第10頁正反面)。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㈡被告於113年2月16日某時,先後留言如附表所示內容,係於
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侵害相同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
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
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
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見林學珠於本案臉
書社團發表請求A6-4樓住戶不要在廁所抽菸之貼文,竟發表
如附表所示之留言,所為使告訴人感受恐懼及心理壓力,實
有不該;兼衡被告之素行(見法院前案紀錄表)、犯罪動機
、目的、手段、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然未與告訴人達成和
解等情,暨被告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目前從事
餐飲業、領有輕度身心障礙證明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他
卷第5頁、本院易字卷第34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逕為簡易判決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鄭潔如提起公訴,檢察官呂永魁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容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郭宜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依據: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留言人 留言時間 留言內容 1 被告 (以臉書暱稱「劉嘉安」) 113年2月16日某時 林學珠 忍不了就別忍了,既然那混帳不給活路,那就一起死吧,直接殺上門去,看誰比較狠 2 被告 (以臉書暱稱「劉嘉安」) 113年2月16日某時 (起訴書誤載為113年7月27日) 無法再忍就別忍了,直接殺上門,爆揍那個不抽煙就會死的機掰煙狗,同時把他家給拆了,既然不給人活路,那就一起死吧。 讓我想到每到深夜,死活硬要在全家門口抽煙的那些狗雜碎,勸了沒用,講了不聽,說上幾句還會動用暴力威脅別人(我就是被威脅的其中一個二手菸受害者),真的是敗類,去跟全家反應,結果那些孬種店員說什麼?避開他們!!操你媽的,就在門口是要避開三小啦?全家不出面,管委會也不處理,難道要放任這些殺千刀的王八繼續用二手菸禍害他人,直到有住戶理智線徹底斷裂,直接拿酒瓶砸人甚至拿刀砍人才甘願嗎!?拜託管委會跟全家出來處理掉這些雜種可以嗎? 我個人是絕對支持用暴力去解決這些煙狗,勸說,警告,罰款根本沒洨用,除非他們死了或是搬走,不然社區裡的住戶就得繼續忍受這些混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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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