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324號
SLDM,114,易,324,2025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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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32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長裕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
0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洪長裕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
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書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定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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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