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32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長裕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
0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洪長裕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
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書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定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