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4年度,663號
SLDM,114,審簡,663,2025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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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簡字第66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語欣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6801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114年度審易字第795號),本
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羅語欣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均引用檢察官起訴
書(如附件)之記載外,補充如下:
 ㈠證據部分:被告羅語欣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前已有多起竊盜犯罪
前科之素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竟仍不思以己力
獲取所需,擅取告訴人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門市所陳列
之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權並對社會秩序有相當之危害,實有
不該,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但未能與告訴人公司和
解賠償損失,併考量其竊得財物之性質及價值、徒手竊取之
手段尚屬平和,與其自陳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前從事八大
行業,已婚,無子女,前因受家報而被安置之家庭經濟及生
活狀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資為懲儆。 ㈢本件被告竊盜所得如附表所示之商品,核屬其本案犯罪所得 ,既無實際合法發還或賠償告訴人公司之情形,即應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併諭 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 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 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明理由(應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葉耀群提起公訴,檢察官蔡啟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法 官 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壹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遭 竊 商 品 名 稱 數量 售價 (新臺幣) 1 專科超微米淨荳潔顏乳100g寳可夢限定款 1個 145元 2 KRONEN優質粉刺夾+刮棒勾-CR216 1個 278元 3 蝶結洗顏髮帶紅 1個 99元 4 布質自動大蝶結-深紅 1個 119元 5 水舞成人醫療3D口罩10入-小清新 1個 695元 6 迪士尼成人平面口罩15入-小熊維尼粉 1個 169元 合計 1,505元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6801號  被   告 羅語欣 女 2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號            (現另案在法務部○○○○○○○○○○羈押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羅語欣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2月3日19時4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號寶雅士林 芝山店,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店內陳列之專科超微米 淨荳潔顏乳100g寳可夢限定款1個、KRONEN優質粉刺夾+刮棒 勾-CR216 1個、蝶結洗顏髮帶紅1個、布質自動大蝶結-深紅 1個、水舞成人醫療3D口罩10入-小清新1個、迪士尼成人平 面口罩15入-小熊維尼粉1個(共價值新臺幣1,505元),得手 後未結帳旋即離去。嗣經上開門市保安經理簡信慧盤點商品 後發覺短少,並調閱店家內監視錄影畫面,報警處理,始循 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羅語欣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於本案時、地有拿取上開商品未結帳即離去,惟辯稱:伊平常有去神經科拿藥,會恍惚等語。 2 告訴代理人簡信慧於警詢中之指訴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監視器影像光碟、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本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各1份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羅語欣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 被告所竊得之物,為其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檢 察 官 葉耀群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 記 官 黃喻萍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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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