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4年度,800號
SLDM,114,審易,800,2025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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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易字第80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永立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600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永立係嚴守英之外孫,陳君曉係嚴守
英之子,陳君曉與陳永立為叔姪關係,陳永立於民國110年2
月17日陪同嚴守英至銀行申請嚴守英名下國泰世華銀行0000
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及000000000000號外幣帳
戶(下稱本案外幣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因而知悉上
開2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並持有之,嗣於同年月26日即
重設上開2帳戶網路銀行之密碼,作為伺機侵占上開2帳戶內
存款之前期準備,待時機成熟後,自111年12月30日起,於
附表一所示日期,將其持有之本案外幣帳戶內款項,以網路
外幣轉存新臺幣方式,轉匯如附表一所示款項至其持有之本
案帳戶內,再於附表二所示日期,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
自本案帳戶轉匯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至其名下之台北富邦商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富邦帳戶)內,而將
總計新臺幣(下同)45萬9,300元之款項侵吞入己。嗣陳君曉
於112年3月1日陪同嚴守英至國泰世華銀行淡水分行欲辦理
美金定存到期續存時,始發現本案外幣帳戶內竟無存款,向
銀行查詢後,始知悉存款已遭轉出,嚴守英112年6月5日死
亡後,陳君曉於同年月21日即具狀向本署提出告訴,經本署
檢察官指揮警方循線查獲,始知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嫌等語。
二、按前項親屬(即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或其他五
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竊盜)之罪者,
須告訴乃論;第323條及第324條之規定,於本章(侵占)之
罪準用之(即侵占電氣與親屬間犯侵占罪者準用竊盜罪之規
定),刑法第324條第2項、第33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告
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項判決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害人嚴守英為被告之祖母
係屬直系血親、告訴人陳君曉為被告之伯父係屬旁系血親三
親等,本件被告涉嫌侵占嚴守英款項部分,並未據嚴守英提
出告訴,嗣嚴守英於112年6月5日死亡後,告訴人陳君曉於
同年月21日具狀代理提出告訴等節,業據被告與告訴人陳明
在卷,並有相關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
佐(見偵卷第61至65頁),堪以認定。公訴意旨認被告係涉
犯刑法335條第1項之親屬間侵占罪嫌,該罪依同法第324條
第2項、第338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陳君曉已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
可稽(見本院審易卷第39頁),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郭又禎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憶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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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