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4年度,193號
SLDM,114,審易,193,2025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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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易字第19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易霖

籍設宜蘭縣○○市○○路000號0樓0○○ ○○○○○○)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易霖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郭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采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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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