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4年度,60號
SLDM,114,單聲沒,60,202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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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佩筠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9191號),經檢
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598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於民國112
年11月6日扣案如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1
13年度深保字第10號編號1、2之物(仿冒NIKE長褲84件、仿
冒ADIDAS長褲42件,即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下稱本案扣
案物),經送鑑定結果,確均係仿冒產品無誤,屬商標法第
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
、第3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檢察官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提出
於管轄法院為之:一、應沒收財產之財產所有人姓名、性別
、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或其他足資辨別
之特徵。但財產所有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二、應沒收財
產之名稱、種類、數量及其他足以特定沒收物或財產上利益
之事項。三、應沒收財產所由來之違法事實及證據並所涉法
條。四、構成單獨宣告沒收理由之事實及證據。法院認為單
獨宣告沒收之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
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
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5、第455條
之3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書記載「受刑人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於
民國112年11月6日扣案如113年度深保字第10號編號1、2之
物(即本案扣案物)」,顯係以受刑人甲○○為本案扣案物之
所有人提出本案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然本案扣案物係內政
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下稱保安警察第三總
隊)於112年11月6日執行海運進口貨櫃落地檢查勤務,查驗
進口報單號碼AA//12/053/A6061,櫃號HRSU0000000,40呎
貨櫃(下稱本案貨櫃)時,所查扣外包裝記有「萬華群聯」
字樣之貨物之內容物。保安警察第三總隊以廖祐賢為所有人
將本件聲請沒收之物品加以扣案,有扣案物品清單(士林地
檢署113年度偵字第9191號卷【下稱偵卷】第153頁)在卷可
查,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又廖祐賢於警詢中證稱前
開記有「萬華群聯」字樣、內有本案扣案物之貨物確為其進
口,但乃大陸廠商誤裝廣州客戶訂購之貨品等語(偵卷第12
至13頁),則大陸廠商雖有誤裝貨物之情形,但此僅為表示
行為之錯誤,不影響其等移轉所送貨物所有權予收貨人之真
意,內裝本案扣案物之貨物既係以廖祐賢為收貨人,足認廖
祐賢方為本案扣案物之財產所有人,受刑人則非本件「應沒
收財產之財產所有人」甚明,聲請意旨以本案扣案物為受刑
人所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而受扣案之違禁物,聲請對受刑
人單獨宣告沒收,尚屬無據,其聲請應予駁回。
四、至受刑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而受扣案之仿冒商品,係如附表
編號3所示之物,該等貨物係與本案扣案物在同一次進口貨
櫃落地檢查勤務中,在同一貨櫃(即本案貨櫃)中所查獲,
並經保安警察第三總隊於同一報告書中報告士林地檢署檢察
官處理,有該報告書可查(偵卷第3至6頁)。但附表編號3
所示之物係送至受刑人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0號
經營之「宜琳」,與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即本案扣案物
)係送至廖祐賢所經營之「萬華聯群」不同,有簽收單存卷
可查(偵卷第45頁)。而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就受刑人部分,
係以113年度偵字第9191號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
院以113年度士簡字第994號簡易判決認受刑人就附表編號3
所示之物,係違反商標法第97條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
罪,判處拘役20日,並就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諭知沒收確定
,且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執沒字第889號執行完畢
,有該判決及受刑人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則受刑人在
上開案件中經查扣之仿冒商標物品與本件檢察官聲請沒收之
本案扣案物自屬有別,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薛月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附表:
編號 品名及數量 備註 1 仿冒NIKE長褲84件 士林地檢署113年度深保字第10號編號1 2 仿冒ADIDAS長褲42件 士林地檢署113年度深保字第10號編號2 3 仿冒NIKE上衣73件 ⒈士林地檢署113年度深保字第10號編號3 ⒉業經本院113年度士簡字第994號刑事簡易判決(受刑人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宣告沒收,並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執沒字第889號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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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