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720號
SLDM,113,訴,720,202506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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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致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6日
所為之113年度訴字第7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上
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
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
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
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
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
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
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
倘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
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
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
,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45號判決意旨
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葉致廷因詐欺等案件,經
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6日以113年度訴字第720號判決判處有
罪在案,並於同年3月11日合法送達判決予上訴人後,上訴
人固於法定期間之同年3月26日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並未
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至其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
上訴理由,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於同年
6月3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補正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
理由書,上開裁定經上訴人於同年6月10日簽收等情,有該
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詎上
訴人迄今仍未依限補正具體上訴理由,揆諸前開說明,其上
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佩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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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