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4號原 告 郭家伊 被 告 郭以雯 潘鵬文 呂紹嘉 張庭槐 徐偉翔 黃永在 洪怡中 施侑呈 童柏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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