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4年度,4號
KLDV,114,重訴,4,2025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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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4號
原 告 郭家伊
被 告 郭以雯




潘鵬文

呂紹嘉
張庭槐

徐偉翔




黃永在


洪怡中


施侑呈

童柏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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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