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宗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周素月、李茹蓉、李茹芳、李照貴、李
文漢因本院民國114年度重訴字第2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114年6月4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2,646,681元(計算式:2,086,681元+140,000元×4=2,646
,6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7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訴裁判費48,757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秉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