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52號
KLDV,114,訴,52,2025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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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2號
原 告 簡芝芬


被 告
張庭槐

黃宥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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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