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4年度,38號
KLDV,94,重訴,38,20050928,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重訴字第3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乙○○
      普羅強生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號
兼上列一人 丁○○  籍設台北縣金山鄉○○村○○路10巷28
法定代理人       弄24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94年9月2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捌佰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壹佰貳拾貳萬柒仟貳佰壹拾元肆角伍分,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給付時按臺灣銀行牌告之外匯賣出匯率折付新台幣。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拾壹萬零陸佰叁拾貳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普羅強生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普羅強生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丁○○乙○○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被告丙○○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均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一)被告普羅強生公司於民國93年10月29 日、93年11月23日、93年11月30日分別與原告成立消費借貸 契約,金額各為新台幣(下同)6,000,000元、6,000,000元 、60,000,000元、5,000,000元,實貸金額共計18,000,000 元,約定利息均依原告基準利率加週年1.67%(起訴時為5. 21%)按月計付,清償期限均為6個月,到期即將借款本金及 應付款項一併清償,並約定如未按月支付利息或遲延利息時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計10%、逾期超過6個 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加計20%計算違約金。(二) 又被告普羅強生公司於93年11月23日與原告訂立「綜合授信 契約」,約定委請原告開發進口遠期信用狀,以信用狀項下 匯票金額扣除其自備結匯款後之差額為其向原告借款之本金 ,借款期限自原告國外代理銀行付款之日起算,不得超過開 發進口信用狀上所填載匯票之期限,利息按原告通知利率支



付,到期不履行時,除依照到期日當日通知之一般外匯授信 利率與原告新台幣放款基本利率加週年2.5%之較高利率支付 遲延利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者,另按遲延利息10%、逾期超 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遲延利息20%加計違約金。被告乃 陸續請求原告開發遠期信用狀計5筆,共墊付美金1,506,050 元,被告尚有美金1,227,210.45元未清償。上開債務均已屆 清償期,詎被告普羅強生除償還部份本金及利息外,餘欠屢 經催討不為清償,而被告丁○○乙○○丙○○3人於93 年11月23日簽立保證書,保證被告普羅強生公司於現在及將 來對原告銀行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損害賠償等及其他 一切債務,以本金新台幣100,000,000元為限額,願與之負 連帶全部償付之責任,上開債務應在其保證範圍內,依法應 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提起本訴,聲明:如主文第1項、第2 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被告如其陳述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約定書、 綜合授信契約、開發信用狀申請書、保證書、放款攤還及收 息紀錄查詢單、遠期信用狀授信記錄卡等為證,核其內容與 其主張相符,自堪信為真實。被告丙○○雖辯稱無力清償云 云,惟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 務之抗辯(參見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意旨),其 辯詞即無足採。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契約關係,請求判決如 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 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木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俊群
【附表一】:
┌──┬─────┬───────────┬─────────────────┐
│編號│ 借款金額 │遲延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 違 約 金 計 算 期 間 及 利 率 │
│ │(新台幣)│ │ │
├──┼─────┼───────────┼─────────────────┤
│① │1,000,000 │自94年6月15日起至清償 │自94年6月15日起至94年10月27日止, │
│ │元 │日止,按週年5.21% 計算│按週年0.521%、自94年10月28日起至清│




│ │ │之利息。 │償日止,按週年1.042%計算之違約金。│
├──┼─────┼───────────┼─────────────────┤
│② │6,000,000 │自94年6月15日起至清償 │自94年6月15日起至94年11月29日止, │
│ │元 │日止,按週年5.21% 計算│按週年0.521%、自94年11月30日起至清│
│ │ │之利息。 │償日止,按週年1.042%計算之違約金。│
├──┼─────┼───────────┼─────────────────┤
│③ │6,000,000 │自94年2月22日起至清償 │自94年3月23日起至94年9月22日止,按│
│ │元 │日止,按週年5.21%計算 │週年0.521%、自94年9月23日起至清償 │
│ │ │之利息。 │日止,按週年1.042%計算之違約金。 │
├──┼─────┼───────────┼─────────────────┤
│④ │5,000,000 │自94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自94年4月3日起至94年10月2日止,按 │
│ │元 │止,按週年5.21%計算之 │週年0.521%、自94年10月3日起至清償 │
│ │ │利息。 │日止,按週年1.042%計算之違約金。 │
├──┴─────┴───────────┴─────────────────┤
│借款本金餘額合計:新台幣18,000,000元 │
└──────────────────────────────────────┘
【附表二】:
┌──┬─────┬───────────┬─────────────────┐
│編號│ 借款金額 │遲延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 違 約 金 計 算 期 間 及 利 率 │
│ │ (美金) │ │ │
├──┼─────┼───────────┼─────────────────┤
│① │245,232.09│自94年6月15日起至清償 │自94年6月15日起至94年9月16日止,按│
│ │元 │日止,按週年9.725%計算│週年0.9725%、自94年9月17日起至清償│
│ │ │之利息。 │日止,按週年1.945%計算之違約金。 │
├──┼─────┼───────────┼─────────────────┤
│② │234,032.09│自94年6月15日起至清償 │自94年6月15日起至94年11月25日止, │
│ │元 │日止,按週年9.725%計算│按週年0.9725%、自94年11月26日起至 │
│ │ │之利息。 │清償日止,按週年1.945%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③ │243,482.09│自94年6月15日起至94年7│自94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
│ │元 │月11日止,按週年5.3%、│月以內者,按週年0.9725%、逾期超過6│
│ │ │自94年7月12日起至清償 │個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1.945%計算│
│ │ │日止,按週年9.725%計算│之違約金。 │
│ │ │之利息。 │ │
├──┼─────┼───────────┼─────────────────┤
│④ │252,232.09│自94年6月15日起至94年8│自94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 │
│ │元 │月1日止,按週年5.3%、 │月以內者,按週年0.9725%、逾期超過6│
│ │ │自94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1.945%計│
│ │ │止,按週年9.725%計算之│算之違約金。 │




│ │ │利息。 │ │
├──┼─────┼───────────┼─────────────────┤
│⑤ │252,232.09│自94年6月15日起至94年8│自94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
│ │元 │月30日止,按週年5.55% │月以內者,按週年0.9725%、逾期超過6│
│ │ │、自94年8月31日起至清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1.945%計│
│ │ │償日止,按週年9.725%計│算之違約金。 │
│ │ │算之利息。 │ │
├──┴─────┴───────────┴─────────────────┤
│借款本金餘額合計:美金1,227,210.45元 │
└──────────────────────────────────────┘

1/1頁


參考資料
普羅強生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