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421號
KLDV,114,訴,421,2025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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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21號
原 告 鄭婉君

被 告 王木聰(原名王振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
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查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本
金、利息;因被告住居於「新北市新店區」(參看本院職權
查詢之戶役政資料),故本院就本件無管轄權。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規定,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沈秉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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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