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00號
原 告 BA000-A112039(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兼
法定代理人 BA000-A112039之母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BA000-A112039之父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酩文律師
被 告 ○○○ ○○○○○○○○○○O○O○
O O O O O ○○○○○○○○○○○○○○○○○○○
○○○○○○○○○○OO○O○
○○○○○○○○○○O○O○O○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思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1
13年度侵附民字第5號),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BA000-A112039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BA000-A112039之母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BA000-A112039之父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五十六,餘由原告負擔。本件決第一項於原告BA000-A112039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拾萬元為原告BA000-A112039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件決第二項於原告BA000-A112039之母以新臺幣伍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伍萬元為原告BA000-A112039之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本件決第三項於原告BA000-A112039之父以新臺幣伍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伍萬元為原告BA00
0-A112039之父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軍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 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 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2項定有 明文。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性侵害犯 罪防治法第12條及第13條第1項所定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 資訊,包括被害人照片或影像、聲音、住址、親屬姓名或其 關係、就讀學校與班級或工作場所等個人基本資料。又裁判 及其他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 訊。如確有記載之必要,得僅記載其姓氏、性別或以使用代 號之方式行之。法院依前項規定使用代號者,並應作成該代 號與被害人姓名對照表附卷,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 注意事項第3點亦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所為之侵 權行為乃係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所定之罪名,依照上 開規定,法院裁判自不得揭露被害人及其親屬足以識別其身 分之資料,故製作對照表密封附卷,本判決以代號BA000-A1 12039、BA000-A112039之母、BA000-A112039之父記載原告 ,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係被告○○○即○○○○○○○○○○○○補習班(址設○○○○○○○○○O ○O○O○;下稱被告補習班)之教師,專職教導國中學生之數 學及自然科目。未滿18歲之原告BA000-A112039為國中學生 ,自民國110年起迄112年4月間,在被告補習班補習英文、 數學、理化、國文、社會等學業科目,假日亦會留在被告補 習班之教室內自習。被告○○○明知原告BA000-A112039係未滿 18歲之少女,竟自111年2月間起至112年4月20日間,在被告 補習班上課或自習期間,藉口需討論學科成績,單獨叫喚原 告BA000-A112039至茶水間內談話,利用並肩坐在長椅上時 ,伸臂自原告BA000-A112039背後以手掌撫摸其腰部及胸部 下緣部位,原告BA000-A112039因懾於需受被告○○○教導學業 而隱忍,被告○○○以此方式對原告BA000-A112039為猥褻行為 得逞,次數共10次。另於上開期間、地點,或在教室內較無 人注意之處,違反原告BA000-A112039意願(原告BA000-A11 2039於被告○○○撫摸其身體時以手撥開方式以為反抗),強 行以手撫摸其腰部、腹部、大腿部位,以此方式使原告BA00 0-A112039行無義務之事,次數共90次。對原告BA000-A1120
39為猥褻行為至少100次。
(二)被告○○○上開不法行為,業經鈞院刑事庭以113年度侵易字第 1號判決判處被告○○○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對受教育、訓練之 人利用權勢猥褻罪,共22罪,各處有期徒刑7月,應執行有 期徒刑3年8月;又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罪,共93罪,各 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 折算1日,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 算1日(下稱刑案;判決包括其餘被害人受害之部分)。而 原告BA000-A112039僅係13、14歲之學生,其身體、智識發 育未臻健全,被告○○○之行為,業已侵害原告BA000-A112039 之身體、貞操及性自主權,致原告BA000-A112039身心受創 ;又原告BA000-A112039之母、原告BA000-A112039之父,係 原告BA000-A112039之法定代理人,而被告○○○之行為亦侵害 原告BA000-A112039之法定代理人基於父、母身分對未成年 子女之保護、教養之監護權等身分法益情節重大,是原告BA 000-A112039、BA000-A112039之母、BA000-A112039之父,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195條第3項規 定,自得分別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80萬元、40 萬元、40萬元。又被告○○○於被告補習班擔任教職,並於被 告補習班內對原告BA000-A112039為上開猥褻犯行,原告依 民法第188條第1項、第2項規定,亦得請求被告補習班與被 告○○○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三)對被告抗辯所為陳述:
1.刑案審理之過程,已傳訊包含本件原告、訴外人乙女、丙女 、丁女(按:原告BA000-A112039之補習班同學,以上開代 號稱之)、BA000-A112039E(按:原告BA000-A112039之補 習班同學,簡稱39E)、BA000-A112039G(按:原告BA000-A 112039之國中老師,簡稱39G)到庭作證,並有被告補習班 之學生於本案發生期間於課間攝得被告○○○影像並討論其行 止之證據,足證被告○○○對原告BA000-A112039所為之妨害性 自主之侵權行為,原告自得請求鈞院援引刑案全部卷證作為 本件民事訴訟之證據,並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852 號民事判決意旨可參。被告曲解最高法院對當事人進行主義 之認定,不同意鈞院援引刑案全案卷證,甚至要求原告逐一 指出需要之證據方法,所辯全屬無稽。
2.被告辯稱原告BA000-A112039、乙女、丙女、丁女經常聚集 、且結交異性朋友、原告BA000-A112039尚傳送黃色訊息給 補習班○○○老師、原告BA000-A112039等人生活並非單純,渠 等於刑事庭指述不無因受汙染或其他因素介入而有勾串可能 云云。然:
⑴原告BA000-A112039與乙女、丙女、丁女並非均係同校同班同 學,並無被告所稱「經常」接觸聚集之事實,原告BA000-A1 12039亦無交往之異性朋友,被告所述並非事實。 ⑵被告提出原告BA000-A112039與被告○○○或其他老師傳送之訊 息,均為截圖,無法還原傳送當時之情境及起因,更無法確 認係原告BA000-A112039所傳,原告否認文書真正,縱使該 等文書係原告BA000-A112039傳送,亦難認係屬黃色訊息, 更與本件猥褻等侵權行為無涉。
⑶被告自刑案審理期間已多次詆毀、汙衊原告BA000-A112039, 並質疑其提起刑事告訴之動機,然此均已經刑案一審判決理 由所否定。被告於本件民事侵權行為事件又為相類似主張, 所言顯屬無據。
3.被告辯稱依照原告BA000-A112039性格,不可能於受猥褻後 猶對被告○○○長期隱忍,甚至態度肯切、語氣平和對待被告○ ○○云云。惟被告雖以原告BA000-A112039曾丟擲寶特瓶,辯 稱其有反抗性格,然此事件與本件侵權行為無關;況且被告 提出不連貫、單一之訊息,亦與被告○○○有無對原告BA000-A 112039為侵權行為無涉。
4.被告補習班係被告○○○之父親○○○設立,補習班4名老師分別 係被告○○○、○○○、被告○○○之母○○○、被告○○○高中同學即被 告補習班受僱人○○○,而補習班之地點之樓上即係被告一家 之住所。是被告一家課後即可返家,丙女亦已於刑案時證述 其他老師並非必然會待在教室當中、39E則證述有見聞被告○ ○○單獨叫學生至茶水間、對原告BA000-A112039或其他被害 人猥褻之行為,足見被告所言與事實不符;又上開4名老師 均係親友關係,難認渠等有監督、阻止被告○○○為本件猥褻 行為之可能。至被告補習班提出被告○○○之學、經歷資料, 固於形式上可證其學經歷為何,然對於其道德上是否堪任未 成年人之補習班教師,則未見被告補習班有何實質之評估及 考核,難認選任被告○○○擔任被告補習班老師時已盡相當注 意;況且,被告補習班之教室、茶水間內均無監視器設備, 係遲至本件爭議發生,方改裝茶水間並加裝監視器,顯見被 告補習班對被告○○○之監督、管理確有疏漏,是以,被告補 習班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其所 為亦未符民法第188條第1項但書之免責規定,原告自得請求 被告連帶賠償。又倘鈞院認定原告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但書 規定不能受償者,原告則聲請鈞院斟酌依民法第188條第2項 規定命被告補習班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四)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及第2項、第1 95條第1項及第3項等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
告非財產上損害。並聲明:
1.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BA000-A112039 8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 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2.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BA000-A112039之母、BA000-A112039之 父各4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
(一)本件乃獨立之民事訴訟,不受刑案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所拘束 ,故原告就其主張,應負舉證之責,如就其主張被告○○○所 為之事實,不能先舉證以實其說(並基於最高法院99年度台 上字第862號判決意旨、民事訴訟當事人進行主義及訴訟經 濟原則,具體指出其主張刑案卷證內之何頁碼、哪一行、何 證據、何內容、以作為何有利於己之事實之證明方法,方屬 適法),鈞院猶應駁回原告所請。又原告雖主張被告○○○對 原告BA000-A112039有猥褻之不法行為,然參被告○○○任教之 被告補習班學生眾多,原告BA000-A112039及訴外人乙女、 丙女、丁女均為同校同學,經常聚集且均有結交異性友人, 自不得僅憑原告BA000-A112039、乙女、丙女、丁女於刑案 之片面陳述(就渠等證述之內容,實際上未證稱被告○○○有 對原告BA000-A112039做何猥褻或不當之強制行為),作為 原告有利之證據;至其餘證人包含39E在刑案審理中所述不 實、39G亦未親自耳聞目睹被告○○○有何不法行為、原告BA00 0-A112039之母所為證詞亦難免偏袒其女即原告BA000-A1120 39,亦無足為原告有利之證明。況原告BA000-A112039曾於1 10年5月14日傳送黃色簡訊予被告補習班之訴外人○○○老師、 同年6月2日私下拍攝被告○○○之腿毛照片傳送予○○○老師,可 見原告BA000-A112039生活已非單純,且對性或性別之事並 非全然懵懂,以現今社會教師常淪為校園弱勢、遭受霸凌等 情以觀,渠等所為片面指述尤不無因受汙染或其他因素介入 ,而有共同勾串之可能。
(二)進者,刑案雖認定被告○○○自111年2月至112年4月20日間, 即對原告BA000-A112039猥褻10次,違反其意願強行以手撫 摸其腰部、腹部、大腿部位,使原告BA000-A112039為無義 務之事共90次。然衡諸常情,一般被害人遭受猥褻或不當強 制行為,多會對加害人產生嫌惡或恐懼之警戒心,而與加害 人保持距離,焉有持續遭受猥褻10次,再持續遭受不當強制 行為90次之理?且原告BA000-A112039曾於111年2月26日, 即因不服被告○○○管教而對其丟擲寶特瓶,是以原告BA000-A
112039之性格,殊難認其有長期隱忍、保持沉默而不為反抗 之可能。再觀111年9月28日、112年2月10日、112年2月19日 、112年2月28日原告BA000-A112039與被告○○○之messenger 紀錄,原告BA000-A112039祝被告○○○教師節快樂、詢問是否 要上課等文字內容,均係態度懇切、語氣平和,更難想像被 告○○○有長期對原告BA000-A112039猥褻或不當強制行為多達 100次之可能。兼衡被告補習班總面積僅約24坪,空間狹小 ,其中僅隔成兩間教室(一大一小)、一間茶水間(廁所在 茶水間內),該補習班每學期學生至少有20人以上、老師則 有4人(包含數學自然科老師即被告○○○、數學科老師班主任 ○○○、英文科老師○○○、自然科老師○○○),故無論是在大教 室、小教室、茶水間,上下課間均有師生走動,亦常在空教 室內觀察學生上課情形或批改學生作業,被告○○○實無可能 在眾目睽睽下單獨叫喚原告BA000-A112039至茶水間內談話 ,對其為上開100次不法行為。又原告BA000-A112039蓄意提 告後,先於112年5月28日在婦幼警察隊自述自111年1、2月 寒假期間起至112年4月28日止,期間約發生50次猥褻等不法 行為,後又改稱為「應該不只50次,可能有到100次」云云 ,足見其隨意攀連,所言並不足採。
(三)又被告補習班雖為被告○○○之僱用人,然被告○○○係國立台灣 大學財務金融學系畢業之高材生,亦為台大證券研究社講師 ,品學兼優、教學認真,受學生及家長喜愛;被告補習班包 含○○○在內之老師,均會在空堂時觀察學生上課情形或批改 學生作業,亦如前述,是被告補習班對於被告○○○之選任及 監督其職務執行,已盡相當注意,或縱加相當注意仍不免發 生損害,依民法第188條第2項規定,亦無庸負賠償之責。(四)並聲明:
1.原告之訴駁回。
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被告○○○係被告補習班之教師,專職教導國中學生 之數學及自然科目;原告BA000-A112039為未滿18歲之國中 學生(其法定代理人為原告BA000-A112039之母及原告BA000 -A112039之父),其自110年起迄112年4月間,在被告補習 班補習;被告○○○知悉原告BA000-A112039係未滿18歲之國中 學生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被告補習班之登記資料為證(侵附 民卷頁19),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 真實。至原告主張被告○○○自111年2月間起至112年4月20日 間,在被告補習班上課或自習期間,藉口需討論學科成績, 單獨叫喚原告BA000-A112039至茶水間內談話,利用並肩坐
在長椅上時,伸臂自原告BA000-A112039背後以手掌撫摸其 腰部及胸部下緣部位,原告BA000-A112039因懾於需受被告○ ○○教導學業而隱忍,被告○○○以此方式對原告BA000-A112039 為猥褻行為得逞,次數共10次;被告○○○自111年2月間起至1 12年4月20日間,在被告補習班上課或自習期間,藉口需討 論學科成績,或單獨叫喚原告BA000-A112039至茶水間內談 話,利用並肩坐在長椅上時,或在教室內較無人注意之處, 違反原告BA000-A112039意願(原告BA000-A112039曾於被告 ○○○撫摸其身體時即以手撥開方式以為反抗),強行以手撫 摸其腰部、腹部、大腿部位,以此方式使原告BA000-A11203 9行無義務之事,次數共90次等語,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 前詞置辯。是本件之爭點為:被告○○○有無對原告BA000-A11 2039為上開不法行為?現判斷如下。
(二)法令依據及實務見解: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2.按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 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 文。又其立法旨趣,乃因日常生活中,僱用人恆運用受僱人 為其執行職務而擴張其活動範圍及事業版圖,以獲取利益、 增加營收;基於損益兼歸之原則,自應加重其責任,使其連 帶承擔受僱人不法行為所造成之損害,俾符事理之平。且僱 用人在經濟上恆比受僱人具有較充足之資力,令僱用人與受 僱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亦可使被害人獲得較多賠償之機 會,以免求償無著,有失公平。因此,該條項所謂受僱人執 行職務,不僅包括受僱人執行其所受命令,或委託之職務自 體,或執行該職務所必要之行為,即受僱人濫用職務或利用 職務上之機會,在外形客觀上足認與執行職務有關者,就令 其為自己利益所為亦應包含在內(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875 號、42年台上字第1224號判例意旨參照)。受僱人係利用僱 用人職務上給予之機會所為之不法行為,依社會一般觀念, 該不法行為乃僱用人事先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其內部監控制 度加以防範,且在外形客觀上足認與執行職務有所關聯者, 即可涵攝在上開規定之構成要件中,初與受僱人之行為是否 成立犯罪行為無涉,以合理保護被害人之權益(最高法院10 3年度台上字第1114號裁判意旨參照)。
3.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加害人對被害人有妨害性自主之侵權行
為,核屬造成被害人身體、貞操及性自主等權利受損(最高 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934號裁判意旨參照)。又關於慰撫金 之多寡,應以被害人精神上所受之苦痛為準據,亦應審酌被 害人之地位、家況及加害人之地位,俾資為審判之依據,故 應就兩造之身分、職業、教育程度、財產及經濟狀況,用以 判斷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 3號判例意旨、86年度台上字第511號裁判意旨參照)。 4.按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 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9 5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加害人對被害人有妨害性自主之侵權 行為,造成被害人身體、貞操及性自主等權利受損,則被害 人之父母,基於父母、子女關係之身分法益因而受害,且屬 情節重大,則被害人之父母依民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請求 加害人給付每人精神慰撫金,即屬正當(最高法院99年度台 上字第1934號裁判意旨參照)。
5.按多位證人之證詞,雖均不能單獨證明全部事實,如其證言 具有互補性,事實審法院自應參考其他相關證據,依經驗法 則衡情度理,本於自由心證綜合判斷,方符真實發現主義之 精神。倘將具有互補性之證據,割裂審查,逐一剖析其能否 單獨為全部事實之證明,依前開說明,其自由判斷之職權行 使,難謂於採證法則及真實發現主義無違(最高法院84年度 台上字第5060號裁判意旨參照)。在數個證據中,雖均不能 單獨證明全部事實,但如各證據間具有互補性或關連性,事 實審法院自應就全部之證據,經綜合歸納之觀察,依經驗法 則衡情度理,本於自由心證客觀判斷,方符真實發現主義之 精神。倘將各項證據予以割裂,單獨觀察分別評價,或針對 被害人之陳述,因枝節上之差異,先後詳簡之別,即悉予摒 棄,此證據之判斷自欠缺合理性而與事理不侔,即與論理法 則有所違背,所為判決當然違背法令(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 字第5003號裁判意旨參照)。證據之證明力如何,雖屬事實 審法院自由判斷之職權,然其所為判斷仍應受經驗法則與論 理法則之支配,非可自由任意為之,且法院應斟酌調查所得 之各項直接、間接證據,本於推理作用而為綜合判斷,不得 僅將卷內各項證據,予以割裂觀察而單獨評價,否則即不合 於論理法則,遽行判決,即有違誤(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 第993號裁判意旨參照)。認定事實之證據,係指直接間接 足以證明行為之一切證人證物而言。各個證據分別觀察,雖 不足以認定一定之行為,無妨綜合考覈,而判斷特定之行為 ,故綜合各種間接證據,本於推理作用,為其認定事實之基 礎,仍非法所不許。倘將各項證據予以割裂,單獨觀察分別
評價,此證據之判斷自欠缺合理性而與事理不侔,即與論理 法則有所違背(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064號裁判意旨 參照)。
6.按證人之陳述有部分前後不符,或相互間有所歧異時,究竟 何者為可採,法院仍得本其自由心證予以斟酌,非謂一有不 符或矛盾,即應認其全部均為不可採信;尤其關於案發過程 之細節方面,例如時間、地點等細節,證人之證述,每因留 意重點之不同,或對部分事實記憶欠明確,以致前後未盡相 符;然其基本事實之證述,若果與真實性無礙時,則非不得 予以採信(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599號判例意旨、92年度 台上字第5566號裁判意旨、99年度台上字第5695號裁判意旨 參照)。
(三)經查,被告○○○利用因教育、訓練而對原告BA000-A112039教 導課業之機會,基於對未滿18歲少女為猥褻行為之故意,自 111年2月間起至112年4月20日間,在被告補習班上課或自習 期間,藉口需討論學科成績,單獨叫喚原告BA000-A112039 至茶水間內談話,利用並肩坐在長椅上時,伸臂自原告BA00 0-A112039背後以手掌撫摸其腰部及胸部下緣部位,原告BA0 00-A112039因懾於需受被告○○○教導學業而隱忍,被告○○○以 此方式對原告BA000-A112039為猥褻行為得逞,次數共10次 ;又被告○○○明基於妨害未滿18歲少女身體自主權之故意, 自111年2月起至112年4月20日間,在被告補習班上課或自習 期間,藉口需討論學科成績,或單獨叫喚原告BA000-A11203 9至茶水間內談話,利用並肩坐在長椅上時,或在教室內較 無人注意之處,違反原告BA000-A112039意願(原告BA000-A 112039曾於被告○○○撫摸其身體時即以手撥開方式以為反抗 ),強行以手撫摸其腰部、腹部、大腿部位,以此方式使原 告BA000-A112039行無義務之事,次數共90次等情,業經本 院調取刑案卷宗確認無誤。現就刑案卷宗內之證據記載如下 :
1.原告BA000-A112039於113年8月15日刑案審理中具結證稱: 「110年1、2月的寒假到被告補習班,一直到112年4月離開 ;一開始只有補數學、理化,是星期六,早上是理化;社會 、理化、數學老師是被告○○○;被告○○○會把我叫到茶水間去 ,有時候是上課時間,有時候是下課時間,被告○○○會跟我 說有事情要跟我講或之類的,或是有時候直接叫我進去,他 就把我叫到茶水間去,他會把門拉上,不開燈,大部分都是 站著,他會邊跟我講事情,有時候可能說要跟我討論成績, 有時候是閒聊,邊講的時候手就會邊要過來摸,被告○○○站 在我的前面,手是慢慢伸過來的,直接在我面前手直接伸過
來,就是想要直接摸我,他就是來回的摸,如果我的衣服是 有紮進去或衣服比較長一點的話,他就會在外面摸,如果今 天穿著比較短一點的衣服,他就會伸進衣服裡面,他會來回 摸肚子,會摸到胸部下緣,有時候不是跟他面對,是跟他併 肩站著的話,他會摸背部,會來回摸內衣後面的扣子,他會 摸到側乳那邊,也有摸過大腿,有摸到胸部比較外圍的地方 ,我有穿胸罩,他會摸到胸罩外面,沒有摸到胸罩裡面,因 為我覺得被摸得不舒服,被告○○○摸我的時間差不多5到10秒 ;如果被告○○○站在我對面,被告○○○的手要伸過來摸我時, 我會嘗試抓住他的手腕,但不是每次都成功。我也曾經警告 他不可以這樣子,他說好好好,但是之後又繼續摸;不一定 都在茶水間發生的,有時候在小教室,或是大教室也曾經有 過;我每週去補習班兩次,每一天至少摸一次;我沒有將此 事向家長反映,因為我覺得那個補習班的教學方法對我學業 有幫助,我覺得進步很多;112年4月間時補習快結束時,才 發現也有其他同學跟我有同樣的遭遇;小教室是在桌球桌的 方桌那邊,我跟被告○○○坐在轉角,他手會從桌子底下伸過 來要摸我的腿;在大教室比較沒有,因為大教室的座椅往前 黑板看同學是看得到的,所以大教室比較不會。(法官問: 妳方才回答檢察官妳是110年開始到補習班,但警詢筆錄中 妳是稱111年,何者為真?)在被告補習班草創剛開立時我 就去了,當時被告○○○還不會對我做那種事情,直到111年農 曆過年之後,可能在那之間或許被告○○○已經有侵犯我,但 我真正意識到那件事情是不對的,我有發現,真的意識到不 太OK的時候是111年農曆過年後;(法官問:被告○○○有幫妳 補習的時間一個禮拜是兩天,是否如此?)以一個禮拜至少 兩天來算;(法官問:是否每天都會把妳叫到茶水間去?) 基本上是;(法官問:是否每次都有碰觸到妳的身體?)如 我先前所述,被告○○○有時候過來時我的手會抓住他的手腕 ,但他會掙脫我抓住他的手再繼續過來,或是有時候沒有注 意到,有時候有辦法防禦到,有時候無法防禦到;(法官問 :不管妳是否防禦成功,是否每一次都有碰觸到妳的身體? )每一次一定有;(法官問:妳方稱被告○○○碰觸身體蠻多 部位,碰觸到胸部的次數為何?)我其實沒有什麼印象了, 被告○○○真正碰觸到的次數我無法說,但我會感覺他一直想 要摸過來,他會一直想要往我胸部摸;(法官問:有無印象 真正有碰觸到胸部的次數為何?)應該是10次以內」等語。 2.證人乙女於113年7月11日刑案審理中具結證稱:「我111年7 月至112年3、4月到被告補習班那邊補習;週六早上9點到中 午補理化,數學是下午;不記得是在幾月,被告○○○利用單
獨要跟我講大概的分數落點,把我叫到後面的小房間,我們 坐在同一個長椅上面,他坐在我的左邊,他講到一半,會邊 講邊把手放在我的腰那邊,撫摸我右側的腰,這樣大概2次 ;我馬上往右邊移動,有掙扎。111年11月間,某個週六下 午在補習班騎樓,被告○○○通常會等家長都到了才會上樓, 那天家長都把小孩接走,只剩下我在那邊,他就陪我一起等 ,那時他就站到我的旁邊,然後把他的手也是放到我的腰部 那邊,就摟著我,那時沒有跟被告○○○反應,因為那時候我 不敢講。(法官問:妳剛才跟檢察官說被告○○○摸妳的腰那 邊,妳感覺到被告○○○的手是怎麼撫摸你的?)被告○○○在我 的左邊,然後他的手從後面到我右側的腰,他會捏跟摸;( 法官問:位置是在身體的哪個部位?)腰;(法官問:被告 ○○○是捏而已?還是會上下撫摸?)會撫摸,但沒有上到胸 部那邊;(法官問:主要是在腰那邊?)對;(法官問:妳 有感覺被告○○○這三次撫摸的部位都是腰?)對」等語。 3.丙女於113年7月11日刑案審理中具結證稱:「111年9月25日 週六開始到被告補習班補習理化;週六上午理化,週六下午 數學,週日自習;112年3月到112年4月16日之間,在上課時 間以問模擬考落點或成績為由叫我們到茶水間,我們兩個會 坐在椅子上,被告○○○的手會伸到我衣服裡面腰部、胸部內 衣邊緣;被告○○○坐左邊,我坐右邊;被告○○○摸的時間大概 10幾秒;遊走腰部跟胸部;沒有跟被告○○○講不要,但身體 有推開他往旁邊挪;大概有5次;後來這件事有告訴我們學 校的39G老師,因為當初是39G老師介紹我們去這家補習班的 ,他自己的小孩也在那邊補習,想知道我們老師到底知不知 他介紹這個補習班的老師會做這些行為,所以那時候才選擇 跟他講。(法官問:妳說被摸的時候是站著還是坐著?)坐 著;(法官問:妳剛才說妳坐右邊,老師坐左邊?)對:( 法官問:被告○○○是怎麼樣用手摸妳,可以再講清楚?)因 為是坐旁邊,被告○○○手伸過來大概位置在腰部側邊往上移 」等語。就有無目睹其他女學生遭被告○○○撫摸乙情,證稱 :「(法官問:妳剛才說有看到乙女被摸,妳是否還有看到 其他人也有相同發生被摸的狀況?)丁女好像有被碰到幾次 ,有看到丁女在閃躲;(法官問:在哪裡被摸、閃躲?)自 習室,丁女那時是坐最裡面;(法官問:妳是有看到丁女跟 被告○○○在一起,丁女有閃躲的動作?)對,後來問她說她 怎麼了,她才有說被告○○○也會碰她」等語。 4.證人丁女於113年7月11日刑案審理中證稱:「111年7月至11 2年5月20日去參加被告補習班補習;週一不確定,週四社會 ,週五國文、週六自然、日下午自習;111年8月至112年4月
間,週日下午自習課被告○○○會找我到茶水間,假藉跟我聊 天,坐下來講話的時候,會趁機用手環繞的方式到胸部的地 方,然後摸,可能也會摸肚子或摸我的腿;撫摸的時間不會 很長,但次數很多;被告○○○深入觸摸胸部是更內側的感覺 ,但是沒有伸到裡面去;被告○○○在茶水間做這些行為時, 拉門是關著的;時間是在自習時間;我們會坐在茶水間的長 椅上,被告○○○坐我左邊;騎樓的部分,被告○○○會陪同我們 到樓下等父母,只有我們單獨時,他會趁機摸我的胸部。( 法官問:檢察官起訴部分是被告○○○對妳有猥褻行為是7次, 1次是在騎樓的地方,在騎樓那次被告○○○是在什麼樣的情況 撫摸妳的,部位在哪裡?)那時其他學生都走了,只剩下我 一個人,我們就聊天,聊一聊被告○○○開始先拍肩膀,接下 來摸到我的胸部,也是用手環繞的方式;(法官問:被告○○ ○當時是跟妳肩併肩站著?)是;(法官問:被告○○○環過妳 的背部,然後他的手掌碰觸到妳身體的哪裡?)從腋下那邊 碰到胸部;可能一次摸個5秒左右,然後會好幾次一直碰觸 ;(法官問:其他地點是否都在茶水間?)對;(法官問: 在茶水間是什麼樣的情況?)一開始被告○○○會說要跟我聊 聊,把我叫進去,他會先坐在椅子上,也是肩併肩的方式, 講一講之後,手開始用環繞的方式從腋下那邊碰到胸口,有 時也會摸腿、肚子;(法官問:檢察官起訴除了騎樓以外, 其他應該是6次,所以至少有6次都有碰觸到妳的胸部?)整 個不只7次,我沒有講過這個數字,我覺得應該有20次到30 次以上;(法官問:每次碰觸的部位是否都一樣?)胸部、 腿、肚子」等語。就有無目睹其他女學生遭被告○○○撫摸乙 情,證稱:「(法官問:除了妳自己以外,妳是否有看過別 人被被告○○○摸?)有,丙女,還有不在本案內的;(法官 問:丙女被摸的情況為何?)補習班還有另外一種桌子,是 桌球桌,我們幾個人在念書,我坐在內側靠牆壁,丙女坐在 我對面,剛好是門進來的位子,被告○○○進來之後也是在跟 丙女聊天,我就直接親眼看到被告○○○跟丙女講話的時候, 也會摸她;(法官問:摸丙女哪一個部位?)也是用環繞方 式摸胸部」等語。
5.原告BA000-A112039及上開證人3人所述,業已將被告○○○之 不法行為分別指訴歷歷,且4人經刑案行隔離訊問程序,對 構成要件重要事項均證述一致,若非親身經歷,殊難想像未 成年之4人得證稱如此之情節,遑論4人何須「編謊」遭被告 ○○○妨害性自主之不堪情節,置己須多次應訴之地步,更遑 論殊難想像何以有如此為數不少之人(按:被害人其實不只 4人),均欲陷害被告○○○,可知原告BA000-A112039之主張
誠可信實。
6.復參照亦為被告補習班學生之證人39E於113年7月18日刑案 審理中具結證稱:「國二暑假前111年至基隆市武昌街被告 補習班補習數學、英,後來有多加幾乎全科,週一到五放學 後要到補習班;有看到被告○○○對原告BA000-A112039、乙女 、丙女、丁女這些女生有不禮貌的行為;被告○○○會利用讓 女生坐第一排,在課堂中會伸出他的手撫摸同學的背部,有 時候同學穿短版衣物,會趁同學站起來的時候,進行撫摸腰 部甚至更上面的動作。原告BA000-A112039部分我看到的只 有在外面摸;看過太多次,無法記;摸的地點在上課教室, 茶水間經過會看到;被告○○○對乙女,我看到的是在教室, 用手掌撫摸背部,也是很多次;被告○○○對丙女是課堂上的 教室裡,她有時候會穿比較短一點的衣物,被告○○○會伸進 去摸肚子、腰部那邊,看到一樣太多,無法計算次數。我從 剛進去上課就有這個情況發生,一直到結束都有;被告○○○ 對丁女在教室,一樣用手撫摸背部跟腰部,腰部更上面的地 方也有看到過。被告○○○會四處瞄,看比較沒有人看他的時 候,一次摸1到2秒,來來回回摸,會有間隔時間」等語,已 證述確有親眼目睹被告○○○在補習班教室、茶水間撫摸原告B A000-A112039、證人乙女、丙女、丁女身體之行為,益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