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79號原 告 陳進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梓辰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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