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365號
KLDV,114,補,365,2025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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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65號
原 告 江良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暐倫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6,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翁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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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