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65號原 告 江良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暐倫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翁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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