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81號
KLDV,114,補,281,2025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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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81號
原 告 林郁庭
林玹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晨瑄吳佳錡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0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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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