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7號上 訴 人 林忠信 林盈均 視同上訴人 林佳芬 被上訴人 朱睿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七法庭進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裕暐 法 官 張逸群 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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