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簡字第60號
上 訴 人 楊盛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怡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萬2,98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李紫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