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簡字第165號
原 告 蘇家和
被 告 陳雯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肆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肆佰零壹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
項前段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原為夫妻關係,婚後育有2名子女陳芝
妤、蘇富瑤,嗣於民國102年12月20日協議離婚,並約定將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屋)移轉登記予陳芝妤、蘇
富瑤分別共有(應有部分各2分之1)。惟被告履行上開協議
前,即因積欠訴外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債務未為清償,致中國信託銀行經本
院105年度司執全字第43號假扣押執行程序查封、拍賣系爭
房屋;兩造復於105年8月17日簽立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0號
和解筆錄,約定被告將於前開假扣押登記塗銷後,協同原告
辦理系爭房屋移轉登記予兩造子女(陳芝妤、蘇富瑤)所有
之登記事宜。原告身為陳芝妤、蘇富瑤之法定代理人,為解
除系爭房屋之查封狀態、避免系爭房屋遭拍賣,遂替被告向
中國信託銀行清償被告所欠新臺幣(下同)26萬4,401元之
債務(下稱系爭債務),此後經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清償,被
告均置之不理,為此依民法第312條規定提起本訴,訴請被
告清償債務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清償者,於其清償之限度 內承受債權人之權利,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民法第 312條定有明文。所謂「利害關係」係指法律上之利害關係 而言;第三人代償對債權人有利,對債務人無大害,利害關 係乙詞,應採從寬解釋,不以連帶債務人、一般保證人、或 其他因該主債務不履行而將受債權人追償之第三人為限(最 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意旨參照)。㈡、經查,原告主張其為兩造子女之法定代理人,為使被告於105 年度司執全字第43號假扣押登記塗銷後,履行本院105年度 訴字第20號和解筆錄之約定內容,將系爭房屋移轉登記予兩 造子女,遂代被告向中國信託銀行清償系爭債務等事實,業 據其提出中國信託銀行代償證明書為證,並有本院105年度 訴字第20號和解筆錄、中國信託銀行114年4月18日陳報狀等 件可佐,復經本院調閱本院105年度司執全字第43號相關卷 宗核閱無誤,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 狀表明證據或有利於己之答辯以供審酌,本院綜合上開證據 調查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可採,可徵原告就系爭 債務之履行應有利害關係,且原告清償被告對中國信託銀行 之系爭債務,對債權人中國信託銀行有利,對被告亦無害處 ,揆諸前開說明,原告自得依民法第312條規定,於其清償 之限度(即26萬4,401元)內,承受債權人即中國信託銀行 之債權。
四、從而,原告依民法第312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財產權訴訟之標的金 額50萬元以下而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自應依 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宣 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姜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附表:114年度基簡字第165號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基隆市 信義區 培德段 0000-0000 8,611.11 10000分之24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00000-000 基隆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 深澳坑路168巷50弄24號2樓 4層樓 鋼筋混凝土造 2 層:42.33 夾層:17.36 合計:59.69 陽台4.89 全部 備 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