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14年度,714號
KLDV,114,基小,714,2025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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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71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曾鈺婷


被 告 張群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肆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四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六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壹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翁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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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