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14年度,701號
KLDV,114,基小,701,2025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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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701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戴元
江依宥
李則逸
被 告 郭鎂暳 籍設基隆市○○區○○路00號(基隆○○ ○○○○○○○仁愛辦公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
年5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910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16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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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