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697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李逸洲
呂立棋
被 告 曾秀梅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翁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