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14年度,631號
KLDV,114,基小,631,2025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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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631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複 代 理人 朱龍祥律師
被 告 陳星巧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992元,及其中新臺幣22,560元自民國
114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
日息萬分之4.3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壹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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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