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256號
KLDV,114,司繼,256,202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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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林彭娘妹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林易星(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
○000號之1)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4年1月28日死亡
,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
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司法
院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
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
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林易星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陳亭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連懿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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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