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110號
KLDV,114,司繼,110,2025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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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邱俊凱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第13
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
,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
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同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且因113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
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上
開程序費用應加徵十分之五,而應繳納新臺幣(下同)1,50
0元。且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邱俊凱於民國114年2月10日具狀向本院聲
請拋棄繼承事件,然僅繳納費用1,000元。本院分別於同年2
月17日、同年4月23日函命其於收受通知翌日起10日內補正
,該通知均已合法送達在案,有本院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
聲請人迄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明細附卷可參。是其聲請於法
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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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