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246號
KLDV,114,司票,246,2025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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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何睿育


相 對 人 蔡雅婷 籍設基隆市○○區○○路000號0樓(基 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各如
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2紙,未記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附表所
示提示日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紙,聲請就如附表
所示之票面金額及各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依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佳偉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民國) 到期日 (民國) 票據號碼 1 113年3月7日 50,000元 113年3月7日 無 無 2 112年4月13日 100,000元 112年4月13日 無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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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