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225號
KLDV,114,司票,225,2025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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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聯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忞翰
相 對 人 陳慧庭



孫 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新臺
幣4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前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
共同簽發,113年10月20日到期,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4
萬元,約定利息按年利率16%計算,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
票1紙。詎屆期提示後迄未獲清償,為此提出上開本票,狀
請就上開金額及自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
算之利息,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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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