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1726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林曼麗
代 理 人 洪家偉
債 務 人 鍾士遠即鍾春重
債 務 人 胡芳儀即胡芳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由債務 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本件債務人鍾士遠之戶籍地係在新北市汐止區 ,非在本 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