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18662號
KLDV,114,司執,18662,20250616,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866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10
            樓、11樓及18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廖曉薇  
           住○○市○○區○○路000號3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士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規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以劉士祺為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查詢債務人 於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契約相關資料,而 未指出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惟查,債 務人劉士祺現戶籍設於新竹縣竹北市,非在本院轄區,依強 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1/1頁


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