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4年度,21號
KLDV,114,司催,21,2025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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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和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和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票據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於收到本裁定,自行核對附表所示票據之記載無誤後
  ,應於20日內向本院具狀聲請將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倘
未於期限內向本院具狀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規
定,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附表所示票據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四、承,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
附表:114年度司催字第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金和泰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企銀  基隆 和合有限公司 114年5月25日 747,000元 AN1236416 支票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
    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
    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
    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
    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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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和泰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