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110號
KLDV,114,司促,3110,2025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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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1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吳智顯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92,97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吳智顯於民國112年01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49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2年01月19日起至民國119年01月19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6
月11日止累計392,972元正未給付,其中381,256元為本金;
10,923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311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81256元 吳智顯 自民國114年06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72%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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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