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824號
KLDV,114,司促,2824,2025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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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24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債 務 人 陳嘉琪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4,10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
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陳嘉琪於民國103年04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
,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
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
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
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延滯
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
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
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債務
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4,107元(含本金29,883元、
利息4,224元)及其中29,883元自民國114年04月0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82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883元 陳嘉琪 民國114年04月04日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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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