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勞保補償金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4年度,25號
KLDV,114,勞補,25,2025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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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5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陳据湖
訴訟代理人 包盛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松根間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4,29
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倘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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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