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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13年度,1987號
KLDV,113,基小,1987,202506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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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小字第1987號
原 告 亞洲台北山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家孝
訴訟代理人 陳成志律師
被 告 路藹莉
現居P.O,BOX 00000 W,Vavcouver BC V0V 0P0 CANADA
吳浩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澤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8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3編號1中關於「110年至111年」之記載,
應更正為「111年至112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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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