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小字第1987號
原 告 亞洲台北山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家孝
訴訟代理人 陳成志律師
被 告 路藹莉
現居P.O,BOX 00000 W,Vavcouver BC V0V 0P0 CANADA
吳浩瑋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澤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8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3編號1中關於「110年至111年」之記載,
應更正為「111年至112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