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457號
KLDM,114,附民,457,2025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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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57號
原 告 李允仁

黃筱芸
陳柏菘
上三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李志正律師

被 告 鄭甦婷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868號),嗣經原告三
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惟查其內容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之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簡志龍

法 官藍君宜

法 官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姬廣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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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