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92號
KLDM,114,訴,92,2025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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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2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冠宇


王詠翔


高秉鈞


選任辯護人 張秉鈞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高秉鈞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李謀榮                  法 官 鄭富容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彥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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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