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基簡附民字,114年度,24號
KLDM,114,基簡附民,24,2025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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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基簡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鄭安妍


被 告 張庭齊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基金簡字第142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
前段、第505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李謀榮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彥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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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