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基簡字第502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晉瑄
崔蘇庭
上列被告因妨害農工商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3年度撤緩偵字第17、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晉瑄犯商品虛偽標記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崔蘇庭犯商品虛偽標記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許晉瑄、崔蘇庭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55條第1項之商
品虛偽標記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二人均
明知所販賣之商品非屬東永德企業有限公司申請之國家通訊
傳播委員會認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審驗合格之電信管制小
頻器材,竟於網路上販售上開商品時,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
標記、表示上開資訊,足生損害於不特定消費者及國家通訊
傳播委員會、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管制之正確性,所為實
有不該,斟酌被告二人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等犯
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暨其等智識程度、家庭狀況
、其全部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依刑 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靖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李 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禹晴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55條: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撤緩偵字第17號 113年度撤緩偵字第18號 被 告 許晉瑄 男 3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崔蘇庭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0○0號 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農工商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晉瑄、崔蘇庭均明知其等於蝦皮購物平台網站(下稱蝦皮 網站)所販賣之「Marshall WILLEN Portable Speaker可攜 式藍芽音響」(下稱本案藍芽音響)非屬由顏耀東經營之東 永德企業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00○00號)申請之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NCC)認證碼CCAH22LP6560T0號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下稱BSMI)商品安全標章及識別號碼 R74869號等證號所審驗合格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竟均意圖 欺騙他人,分別基於虛偽標記商品品質之犯意,於民國111 年8月15日16時30分前某時許,在不詳地點,連結網際網路 ,登入蝦皮網站,分別利用其等申設之拍賣帳號「Wishmusi cstore」、「Pinponxpinpon」,在蝦皮網站刊登販賣本案 藍芽音響之訊息,並均在拍賣訊息網頁上虛偽註記本案藍芽 音響之NCC認證碼為CCAH22LP6560T0號、BSMI商品安全標章 及識別號碼R74869號,用以虛偽標記、表示本案藍芽音響經 NCC、BSMI審驗合格而販賣之。
二、案經顏耀東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長令轉本署
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晉瑄、崔蘇庭於偵訊時坦承不諱 ,並有本案藍芽音響拍賣之蝦皮網站網頁截圖2份、新加坡 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11月28日蝦皮電 商字第0221128009S號函暨帳號資料1份、通聯調閱查詢單1 份、百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回函2份、馬歇爾音箱公司授權 資料1份、BSMI商品驗證登錄證書1份、德凱認證股份有限公 司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式認證證明1份附卷可證,足認被告 許晉瑄、崔蘇庭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等犯嫌均堪 以認定。
二、核被告許晉瑄、崔蘇庭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55條第1項之商 品虛偽標記罪嫌。至告訴暨報告意旨認被告許晉瑄、崔蘇庭 上開所為亦均係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第220條第2項 之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罪嫌。經查,被告許晉瑄、崔蘇庭雖 分別於蝦皮網站販售本案藍芽音響之網頁資訊上,不實填載 本案NCC證號及本案BSMI證號為據;惟查,該網頁登載之事 項僅為本案藍芽音響商品之商品詳情資訊(含上開證號), 並無本案藍芽音響之NCC證號及BSMI證號之證明文件,難認 被告等2人有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罪之行為,自不得逕以該 罪責對被告許晉瑄、崔蘇庭相繩,惟若此部分成立犯罪,因 與上揭起訴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為起 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7 日 檢 察 官 周靖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俊吾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55條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萬元以下罰金。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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