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基簡字,114年度,436號
KLDM,114,基簡,436,2025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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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基簡字第436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宇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346
號、113年度偵緝字第714號),因被告自白犯罪(114年度易字
第249號),本院裁定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江宇哲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補充「被告江宇哲於本院審理時之
自白」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被告基於同一出售門號之犯意,於同日辦理
本案2門號後再一併交付他人,應整體評價為法律上一行為
;又被告以一同時提供本案2支門號之行為,幫助本案詐欺
集團成員分別向起訴書附表所示之告訴人等遂行詐欺取財犯
行,係以一行為觸犯二相同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依刑
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一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
衡以本案情節,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依正犯之刑減
輕之。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年,智識正常,
當知悉辦理行動電話門號幾乎無門檻難度,竟任意提供行動
電話門號SIM卡供他人使用而幫助他人犯罪,致使真正犯罪
者得以隱匿其身分,增加告訴人等尋求救濟之困難,危害社
會治安,所為誠屬不該;惟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且考量被告
本身並未實際參與本件詐欺取財犯行,責難性較小;並兼衡
其犯罪之動機、手段、告訴人所受損害及目前無賠償和解之
情況,暨被告素行(見本院基簡字卷第11頁至13頁)及於本
院自承之家庭經濟情形(見本院易字卷第50頁至第51頁)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三、末查,被告出售本案2門號,雖約定有對價,然被告於本院



審理時稱沒有收到錢(見本院易字卷第49頁)等語明確,復 查卷內並無任何證據可證被告確實收訖對價,依罪疑為利被 告,既無法證明被告犯罪有所得,自無從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 敘明理由,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黃冠傑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欣恩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陸怡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櫻姿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5346號                  113年度偵緝字第714號  被   告 江宇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江宇哲可預見任意提供其申辦、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予他人 使用,可能遭不詳詐欺集團利用作為詐騙財物或其他財產犯



罪之工具,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犯意,於民國11 2年8月9日前某時許,在不詳地點,將其於同年8月6日申辦 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下 稱本案門號A)、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門號B),約定以每 一門號新臺幣(下同)2,500元之代價,交付提供予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作為不法使用工具,嗣該詐欺 集團成員於取得本案2門號SIM卡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上 開2門號各別向附表所示之人,分別施以附表所示詐術,致 附表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該附表所示之人名下信用卡旋以 附表之方式,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遭盜刷如附表所示之金額 。嗣楊小慧、徐維遠均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二、案經楊小慧、徐維遠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江宇哲於偵查中之供述及自白 被告僅坦承有於上開時間申辦本案門號A,並約定以每支門號2500元之對價交付予臉書、微信暱稱「朱古力」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之事實,惟辯稱:沒有交付其他門號云云。 2 (1)告訴人楊小慧於警詢時之指述 (2)告訴人楊小慧提供之信用卡交易明細表1份 證明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方式,致其上開信用卡遭盜刷如附表1所示之金額等事實。 3 (1)告訴人徐維遠於警詢時之指述 (2)告訴人徐維遠提供之詐騙簡訊1份 證明告訴人遭詐欺集團以本案門號發送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釣魚簡訊詐騙,並遭盜刷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金額之事實。 4 本案門號A、B之通聯調閱查詢單及預付卡申請書各1份 證明: (1)本案門號A、B係預付卡並由被告於112年8月6日所申辦之事實。 (2)本案門號B於112年8月7日15時19分許傳送詐騙簡訊至告訴人徐維遠所述之接收簡訊之門號之事實。 5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信用卡交易明細表各1份 證明告訴人楊小慧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於112年8月9日遭盜刷3筆共16萬2,800元等事實。 6 玉山商業銀行消費明細1份 證明告訴人徐維遠之玉山商業銀行信用卡於112年8月7日遭盜刷8萬966元之事實。 二、被告江宇哲雖以前詞置辯,惟查,本案門號A、B均係預付卡 並由被告於112年8月6日所申辦,而本案門號A、B之電信商 同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且被害人等被害時間亦接近 ,足認被告係同時交付本案門號A、B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 而非僅交付本案門號A,是被告所辯不可採。
三、核被告江宇哲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 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被告基於同一幫助詐欺之犯意, 接續辦理本案門號A、B交付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各次行為 之獨立性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宜。被告以一提供門號之行 為,幫助詐欺集團遂行多次詐欺取財犯行,為想像競合犯, 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被告因本案而獲取 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如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請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四、至報告意旨所認附表編號1犯罪事實所為亦涉有幫助行使偽 造文書等罪嫌,然依現存事證,並未查得被告有盜刷告訴人 所申辦使用之上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遭盜刷之情形,且該等 行為與被告提供本案門號A亦無直接、密切之關連,難認被 告對該詐欺集團成員此部分行為有所預見,自難僅以被害人 遭盜刷,即對被告論以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責,惟此部 分若成立犯罪,仍為前揭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 分,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檢 察 官  黃冠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雷丰綾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遭盜刷時間 盜刷金額 備註 1 楊小慧 (提告) 112年8月9日18時許 先以本案門號A及冒用不知情施燦輝之個人身分資料向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申辦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記名悠遊卡後,再以不詳方式取得楊小慧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個資及OTP碼等資料,再以上開資料綁定於某SAMSUNG 廠牌手機內之「SAMSUNG PAY」APP並開啟行動支付後,致其信用卡遭盜刷。 112年8月9日18時30分許 3萬3,800元 113年度偵緝字第714號 112年8月9日18時35分許 1萬元 112年8月9日18時39分許 11萬9,000元 2 徐維遠 (提告) 112年8月7日15時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佯以本案門號B傳送「汽燃稅逾期通知,您的112年度汽燃稅逾期金額600元,請於112年8月8日前繳納完畢」之釣魚簡訊,致徐維遠陷於錯誤,輸入其玉山商業銀行信用卡資料,致其信用卡遭盜刷。 112年8月7日15時38分許 8萬966元 113年度偵字第53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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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