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國堅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戒毒偵
字第1號),而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僅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
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驗前實秤毛重零點參
零公克、驗剩總毛重零點貳玖陸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壹包(含包裝袋,驗前實秤毛重零點貳陸公克、驗剩總毛重零
點貳伍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之;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
條第2項及同法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海洛因係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係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
1條第1項、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查,被告許國
堅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
犯意,於民國112年8月15日18時許,在基隆市仁愛區廟口夜市
附近之友人住處,以將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
加熱燒烤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同時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
非他命1次等犯行,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戒毒偵字第1
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然該案中所扣案之海洛因1包
(分析編號:DAB6795,淨重0.061公克、驗餘淨重0.057公
克)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
分析編號:DAB6796,淨重0.025公克、驗餘淨重0.02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
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9月23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
告1紙在卷可稽,故屬違禁物,爰依首揭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銷燬之。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規定:「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
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
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 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
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
沒收銷燬之」諭告宣告沒收銷燬之(蓋無論以何種方式包裝
袋與其內裝之毒品,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故上
述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查獲毒品,一併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
燬之,參照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3739號、第7354號判決
意旨),職是,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
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
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自明。再者,再者
,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
第1款、第2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
11條第 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又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 1項之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
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並不及於毒品之
吸食器,然若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包裝袋內,無從
析離,該器具、包裝袋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合先敘
明。
三、本院查:
㈠被告許國堅同時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
命1次等犯行,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戒毒
偵字第1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4年度聲沒字第52號、112年度毒偵字
第1228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343號、113年度戒執一字第13
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64號、113年度毒偵字第686號、113
年度毒偵緝字第100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01號、113年度
毒偵緝字第102號、114年度戒毒偵字第1號卷證各壹宗、法
院前案紀錄表1件在卷可徵,是上開事實,堪以認定。
㈡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驗前實秤毛重
零點參零公克、驗剩總毛重零點貳玖陸公克)、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驗前實秤毛重零點貳陸公克
、驗剩總毛重零點貳伍伍公克),均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
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成份、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屬違禁物,
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9月23日出具之
毒品證物檢驗報告、警方查獲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扣押物
品目錄表、搜索扣押筆錄各1紙、蒐證彩色照片8張在卷可稽
【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343號卷,第33
頁、第37至39頁、第45至51頁、第193頁】。是上開扣案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內含有微量難以析離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成份之包裝袋整體視為第一級毒品,驗前實
秤毛重零點參零公克、驗剩總毛重零點貳玖陸公克)、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因甲基安非他命附著
於包裝上剝離不易,應將包裝之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驗前實秤毛重零點貳陸公克、驗剩總毛重零點貳伍
伍公克),均係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諭告宣告沒收銷燬之(蓋無論以何種方式包
裝袋與其內裝之毒品,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故
上述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查獲毒品,一併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
銷燬之,參照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3739號、第7354號判
決意旨)。
㈢至於上開扣案毒品取樣鑑驗耗失部分,應毋庸沒收銷燬之。
㈣綜上,本件聲請人就上開僅違禁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於法有據,均應予准許,併啟被告即時醒悟,日後亦不要
再碰觸毒品及違法犯紀害自己,若有人欲販賣毒品給自己者
,自己宜嚴正告知該販賣毒品人欲報警捉之,則無人敢接觸
自己,如此,自己可以安心戒絕毒癮,不碰毒品,且乘目前
自己還來得及回頭,人生只有一次機會而已,凡走過的人生
也不會再重來過 1次,自己要給自己機會,因為人在的時候
,以為來日方長什麼都有機會,其實人生是減法,過一日,
就少一日,多給自己說聲對不起,這些年一直沒學會愛自己
!自己需要自己疼,不要在心情糟爛差的時候,去施用毒品
或違法犯紀,人生之旅有時候,沒有下一次,沒有機會重來
,沒有暫停繼續;有時候,錯過了現在,就永遠永遠的沒機
會了,自己用心甘情願的戒毒心,看得起自己,自己不再害
自己,好好把握自己的未來人生正確方向,不要結交損友,
不要再違法犯紀,願改過自新回頭,永不嫌晚,宜親近有德
,遠避凶人,惡念不存,行善福報,善惡兩途,禍福攸分,
一切唯心自召,夫心起於善,善雖未為,禍已不存;或心起
於惡,惡雖未為,福已不存,因此,正邪善惡完全繫在自己
這念心之當下抉擇,好的頭腦智慧用在不好的地方,是很可
惜、遺憾。職是,自己宜改不好宿習吸毒慣性、改自己當下
一念吸毒惡念心,不要一再想吸毒抉擇硬擠入牢獄的世界,
苦了自己,為難了別人,自己何必如此害自己呢?因此,自
己替自己多存一些錢,不要自己多存毒留己身,自己要積極
而正向切斷毒販找尋自己之線索環境,適時治療自己過去吸
毒對自己腦部功能失調之神經系統功能病變,亦可調適自己
精神人格之違常回復正常狀態,且自己要好好想一想,日後
自己若重病臥床時,為自己給付醫療費用係毒友嗎?為自己
付出照顧心力無怨無悔者係毒友嗎?毒友係自己生命中之貴
人會出錢出力無怨無悔日夜照顧重病臥床的自己嗎?誰無怨
無悔照顧自己,試問自己有無怨無悔照顧過該人?自己平時
又回饋多少給這些無怨無悔付出照顧自己的至親貴人?是日
已過,命亦隨減,自己應反省之,不要存毒在己身,多存平
安健康錢,亦莫輕吸毒小惡,以為無殃,水滴雖微,漸盈大
器,毒癮惡習,歷久不亡,小過不改,積足滅身,且防毒癮
慾如防逆水之舟,才歇手便向下流,是自己當下一念貪吸毒
癮慾之塞智為昏、變恩為仇、染潔為污,壞了自己的身心健
康,更不要在生命盡頭往回看時,來不及救自己,才後悔,
為時則晚,試想看看自己日後若死亡時,替自己辦後事的係
毒友、損友出錢出力嗎?因此,乘目前自己還來得及回頭,
宜早日改過從善,就從現在當下正善一念心抉擇不吸毒之力
行,多比賽存平安、健康、錢在己身,不要比賽存毒在己身
,自己亦善思不吸毒害自己,則日日平安存健康,保護自己
亦係保護大家,永不嫌晚。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 條
第2項、第11條但書、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姬廣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