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0號
聲 請 人 陳智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0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號 (新臺幣) 1 鈺電通建設開發 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 南嘉義分行 113年8月10日 154,550元 FC8489792 陳智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