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4年度,39號
CYDV,114,重訴,39,2025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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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訴字第39號
原 告 張廷光
被 告 林呈祥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加重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67萬30元,及自民國114年2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112年3月25日前某日,提供其申設之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被告
帳戶)予不詳詐騙集團作為第三層之人頭帳戶,並擔任車手
職務。嗣詐騙集團成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對原告施以附表所
示之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所
示之款項共1,070萬元至附表所示第一層帳戶,復經層層轉匯
至被告帳戶內,被告再依指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
附表所示之金額,交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輾轉繳回予該詐騙
集團,致原告受有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賠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7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被告有提供被告帳戶供詐騙集團使用,並擔任車手
提款67萬元之行為,原告並因遭詐騙集團詐欺而受有1,070
萬元之財產損害,業據引用與本件民事事件係屬同一事實之
刑事案件即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23號加重詐欺等刑事案件
(下稱系爭刑案)之理由與證據,且被告因本件詐欺原告之
犯行部分,業經系爭刑案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亦有系爭刑
案判決附卷可參(本院卷第11至19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時
期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
聲明及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
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
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
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共同
侵權行為,須各行為人之行為皆成立侵權行為為要件,而侵
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
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
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
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9年度
台上字第912號裁判意旨參照)。原告固主張其匯款至不同
人頭帳戶之金額共計1,070萬元,故被告應賠償1,070萬元等
語。然查,原告所匯款項僅67萬30元經本案詐騙集團輾轉匯
款至被告帳戶,並經被告提領67萬元,且原告亦未舉證被告
就其遭詐騙之其餘款項在客觀上與本案詐騙集團有何分工。
是以,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以67萬30元為限,逾此範圍
,即屬無據。
㈢、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7萬3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2月26日(附民卷第9頁)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合議庭裁定移送民事庭之事件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亦無其
他訴訟費用支出,本件無應確定訴訟費用額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附表:
編號 原告 詐欺手法 轉帳至第一層帳戶時間、金額 轉帳至第二層帳戶時間、金額 轉帳至第三層帳戶時間、金額 被告提領時間、金額 1 張廷光 詐騙集團成員於YOUTUBE社群平臺刊登投資廣告,吸引張廷光於111年12月20日起點擊上載連結,即以LINE暱稱「林恩如」、「吳淡如老師」向張廷光介紹虛設之「昌恆」APP,並謊稱:可於該應用程式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①112年3月25日10時20分許,以臨櫃匯款375萬元至曾元名下曾元企業社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112年3月25日10時21分許,以臨櫃匯款295萬元至曾元名下曾元企業社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112年3月25日10時22分許,以臨櫃匯款400萬元至曾元名下曾元企業社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2年3月25日11時42分許,匯款160萬元至吳世龍名下欣誠食品有限公司之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112年3月25日11時42分許,匯款160萬元至吳世龍名下欣誠食品有限公司之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25日11時45分許,匯款67萬30元至被告帳戶。 112年3月25日13時22分許,在嘉義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嘉義分行,提領6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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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誠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