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護字,114年度,84號
CYDV,114,護,84,2025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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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84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曾○○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關 係 人 林○○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曾○○自民國114 年6 月12日起,延長安置參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經審認結果核與法
律規定相符。
二、受安置人曾○秀自民國(下同)110 年6 月9 日起受安置迄
今,已適應目前機構及學校生活,將於114 年6 月初自高中
畢業,受安置人對於畢業後規劃報考陸軍專科學校,如軍職
無法順利錄取,則受安置人規劃就讀萬能科技大學觀光休閒
餐飲管理產學專班,主責目前已協助轉介CCSA桃園工作站自
立方案,協助受安置人在外獨自生活租屋,於114 年6 月6
日由機構社工帶受安置人至桃園工作站與自立社工實施會談
評估;又受安置人目前年滿18歲,目前穩定安置於桃園機構
,並就讀高中,其將於114 年6 月畢業,評估受安置人已適
應目前機構及學校生活,即將面臨畢業及生涯決策階段,因
受安置人有意從軍,為銜接入伍日期前,可於安置機構暫時
生活,評估受安置人有持續安置之必要;再者,經本院通知
受安置人父親,迄今仍未表示意見,難認受安置人返家能受
妥善照顧。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
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
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
,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 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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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