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B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C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前列三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D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E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A、B、C自民國114年5月7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相對人等之父母離異,
約定由法定代理人D(父親)任親權人,然法定代理人D因毒品案
件未入監遭通緝,將相對人等委託祖母照顧。祖母本身需工作且
身體狀況不佳,無力提供相對人等安全保護及照顧,法定代理人
D、E至今尚未完成約定需配合執行事項,故相對人等之返家處遇
仍無法進行,又無其他親屬有能力及意願協助照顧相對人等。復
經本院通知法定代理人等,迄今仍未對延長安置表示意見。經本
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相對人等安全及
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
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連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