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5號
原 告 林瀚奕
訴訟代理人 林錫恩律師
被 告 莊炎祥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24日上午9時40分,
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兩造於7日內具狀補正附表所
示之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附表、兩造應補正事項
壹、被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所抗辯對系爭土地有使用權,係何權利?該權利之原因
事實又為何?是否僅係系爭賣賣契約?
二、蔡黃至死亡後,其繼承人為何人?是否有人拋棄繼承?胡素貞是否確為蔡黃至之女?被告是否聲請調取蔡黃至與其繼承人之戶籍本?
貳、原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取得系爭土地權利範圍之來源為何?與原地主蔡黃至有
何關係?
二、蔡黃至死亡後,其繼承人為何人?是否有人拋棄繼承?胡素
貞是否確為蔡黃至之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