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242號
CYDV,114,訴,242,20250605,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42號
原 告 吳榮昌
訴訟代理人 王騰儀律師
被 告 陳宏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19日上午10時40分,
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