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42號原 告 吳榮昌 訴訟代理人 王騰儀律師被 告 陳宏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19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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