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3號
上訴人 柳鈞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秀杏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333,997元,折應徵裁判費新
臺幣43,3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