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公證書無效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317號
CYDV,114,補,317,2025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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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17號
原 告 郭鈞鏞


被 告 郭坤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公證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於本院所屬民間公證人民國113年1
0月15日所為之113年度嘉院民公憲字第01178號公證書無效。經
本院核閱公證標的為意定監護契約,其性質應屬非財產權訴訟,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
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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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